看似“零风险”的“额外收入”,实则是触碰纪律红线的“高危行为”。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整治违规挂证取酬问题,一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心存侥幸触碰红线而受到严肃处理。哪些人属于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行为会面临怎样的处分?一起来看看以下问答!
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答:党员干部一般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负有管理职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系党内重点管理对象。公职人员是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核心判断点在于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
问:什么是挂证取酬行为?

答:挂证取酬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本人持有的职称、执业证书等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实践中,挂证取酬并不是简单地将证书“出租”以获取“租金”的行为,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如果想挂靠证书就必须与挂证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挂证单位再定期向挂靠人发放“工资”,有的企业甚至还要为挂靠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违规挂证取酬,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的一种类型,违反了廉洁纪律或廉洁要求。
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会受到什么处分处理?

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也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如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单位谋取利益,并在挂靠单位并不需要相关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将其资格证书挂靠到相关单位并领取所谓的“挂靠费”,其领取的报酬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应按照受贿行为论处。
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是否可以挂证取酬?

答: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就不能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该企业执业获取报酬。特殊情况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三年内经过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执业从事特定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兼职履职及取酬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退休三年后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执业,也应先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非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执业,但必须实际去工作,而不能“空挂”证书获取酬劳。
问: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只挂证不取酬是否违规?

答:违规。因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让本来不该获得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资质,这些企业让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去完成项目审核评估,无疑背离了国家设置职业资格制度以及规范项目运营、防控风险的初衷,导致政府部门的专业监管沦为虚设,存在极大的风险与隐患。因此,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只要挂证兼职,无论取酬与否,都已违反纪律规矩。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8月,重庆某区纪委监委在医药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立医院外科负责人罗某的违纪线索。经查,该公职人员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职期间,擅自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至某民营药店,通过资质出借累计获取非法所得9000元。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纪律规定,罗某于2024年12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纪委监委通报的一个案例显示:2016年5月至2021年3月,陈某将个人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至瓯海区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报酬8000元,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他再次将证书注册到浙江省余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并收取报酬2000元。2022年1月,在瓯海区开展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自查自纠期间,陈某未将其“挂证取酬”情况如实上报,仅联系中介机构将其证书注销。没想到,中介机构并未实际予以注销,此后,瓯海区纪委监委根据问题线索对其进行约谈。2022年11月,陈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1万元。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第三款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源:创梦党建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
编辑:杨 晶 晶 、 贺 小 丹
初审:刘 巍 、 池 源
再审:龙 一 鸣 、 胡 媛
终审:包 文 德 、 张 媛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