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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金销售”警示教育系列(一)

发布时间:2026-03-13  浏览次数:256次

什么是“带金销售”?


“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或其代表在销售药品、器械等医疗产品时,通过给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现金、回扣、礼品等利益,以换取产品进入医院、增加销售量或获取特殊待遇的行为。


与以往通过现金回扣的方式不同,如今的医药领域“带金销售”形式更为“丰富”:


1. “回扣式”药品销售:销售药品时,医药公司和销售终端医院或药品零售商提前约定好药品的回扣比例,在账外暗中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支付给医院或医务人员。


2. “福利式”会议赞助:部分医药公司假借学术会议的名义,为参会医生安排旅游、休闲活动,报销各类费用,并支付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向医生输送不正当利益。


3. “虚高式”交易:部分医药公司额外增加原材料采购代理环节,以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原材料,代理商将低买高卖获得的差价套现后,支付给医药公司下游药品经销商,然后支付给医务人员。


4. “定制式”招投标: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巧设“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加码“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


5. “规避式”设备投放: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招投标,为缓解部分医院因经费不足而导致的设备紧缺问题,医药公司以捐赠、投放、借用设备等名义规避相应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


“带金销售”很容易滋生贪腐风险,通过回扣等方式给付财物获得市场优势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的甚至构成贿赂犯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警惕这些活动是否与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产品的销售挂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识别陷阱、守住底线,防止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交通医院骨科原主任林伟收受医疗器械回扣案件。林伟在主持医院骨科全面工作和担任骨科主任期间,多次收受供应商回扣共计人民币239.7877万元。所收回扣由林伟与骨科其他五名医生(均已判刑)私分,其中林伟分得168.905万元。林伟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二:顾某,男,中共党员,某区公立医院科室主任。2020年至2023年期间,顾某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备的情况下,多次接受该区某医药公司负责人赵某(中共党员)邀请,参与其组织的培训讲座、科研协作等活动,收受赵某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超标准赠送礼金4.8万余元。2024年4月,顾某因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赵某因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案例来源:风正巴渝)


案例三:江苏某市医院以开票价18.95元的价格购买南通某医疗器械公司医用干式胶片31.55万张,但又与该公司进行了二次议价,议价后的价格远低于开票价格。根据约定,开票价和二次议价产生的差额,由该公司以赠送胶片的形式返还。该公司合计共向江苏某市医院赠送胶片36950张,货值共计60余万元,且未在财务账上如实记载。


南通某医疗器械公司为取得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通过捐赠医用干式胶片以返还二次议价差额的形式向江苏某市医院行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杨晶晶、贺小丹

初审:刘  巍、池  源

再审:龙一鸣、胡  媛

终审:包文德、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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